第四篇
对付罪
─灵命经历第二层第二项─
我们看见了奉献,现在就紧接着来看对付的事。这对付,就是指着我们随从圣灵的带领,除去身上一切拦阻生命长进的难处说的。我们的对付有多少,神的生命在我们里面的长进就有多少。神的生命在我们里面的长进有多少,我们的对付也就随着有多少。此二者是分不开的,乃是一件事的两面。所以对付的事,在我们的生命经历中,占相当重要的地位,可说是我们在生命中一部分主要的经历。
为何我们把对付紧接着说在奉献之后?因为它乃是奉献之后,一个自然的结果。我们一把自己奉献给神,要让神使用,神就必须先在我们身上有所清理,有所对付,除去我们身上的难处,好使我们合于祂的使用。就如一只玻璃杯,若要供我们使用,我们也总是先把它整洁一下,清理一番,直到它完全清洁了,才能成为一只合用的玻璃杯。所以当我们还没有奉献,或是离开了奉献的地位的时候,还不大觉得自己有什么是该对付的;等到我们一奉献了,或是回到奉献的地位上了,立刻就会发觉自己身上有许多难处,叫神根本无法使用。所以我们若要达到这奉献的目的,就必须把这些难处,一一的对付清楚。我们这样自洁了,才能成为一个贵重的器皿,合乎神用(提后二21)。所以我们奉献之后,应当紧接着有对付。
当然在我们初得救后的了结已往里,就已经有相当多对付的成分了。不过,那些对付还是初步的、肤浅的。那透彻而深入的对付,乃是等到奉献以后才能有。我们曾说过,在正常的情形中,人一得救了,就会有好的了结。这个好的了结,就会带进一个好的奉献。奉献以后,就要发现还有更多需要对付的事,所以就更彻底的去对付。因此好的奉献,又带来好的对付。奉献越厉害,对付也就越严格。奉献越真实,对付也就越彻底。等到我们完全对付干净了,难处都没有了,就能完全被神使用,而丰满的达到奉献的目的。
在我们身上所有该对付的难处中,以罪最为粗暴,最为污秽,也最为明显。所以我们在奉献之后,首先必须对付的,就是罪。对付罪,乃是对付经历里的第一个功课。
 
 圣经的根据
关于对付罪,圣经的根据,共有以下几处:
马太五章二十三至二十六节:“所以你在祭坛上献礼物的时候,若想起弟兄向你怀怨,就把礼物留在坛前,先去同弟兄和好,然后来献礼物。你同告你的对头还在路上,就赶紧与他和息;恐怕他把你送给审判官,审判官交付衙役,你就下在监里了。我实在告诉你,若有一文钱没有还清,你断不能从那里出来。”这里的“和好”与“和息”,就是指着向人对付说的。
林后七章一节:“亲爱的弟兄啊,我们既有这等应许,就当洁净自己,除去身体灵魂一切的污秽,敬畏神,得以成圣。”这里的“洁净”和“除去”,也是指着对付说的。
约壹一章九节:“我们若认自己的罪,神是信实的,是公义的,必要赦免我们的罪,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。”这里的“认”也是一种对付。
箴言二十八章十三节:“遮掩自己罪过的,必不亨通;承认离弃罪过的,必蒙怜恤。”这里的“承认”和“离弃”,也是说到对付。
以上这几处圣经,都给我们看见,我们对于自己的罪该有所处置:与人要和好、和息;向神要承认;对罪要离弃。这些对罪的处置,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对付罪。
 
 对付罪的对象
对付罪的对象就是罪。但罪有里面的罪性,和外面的罪行这两面,罪性就是我们里面罪的性情,是单数的罪。罪行就是我们外面罪的行为,乃是多数的罪。这单数的罪性,乃是撒但在我们里面的生命,我们没有法子对付;越对付,它就越活。这里所说的对付罪,乃是单指着对付我们外面所犯出来的罪行,也就是我们在行为上的罪说的。
什么是行为上的罪?约壹五章十七节说,“凡不义的事都是罪。”三章四节又说,凡“违背律法就是罪”。这两处经节给我们看见,在我们的行为中,凡不义的就是罪,凡不法的也是罪。不义和不法,很难分别。凡不法的,都是不义的;凡不义的,也都是不法的。所以凡是不义、不法的行为,都是我们行为上的罪,都是我们该对付的对象。
罗马二章十五节,说到没有律法的外邦人,他们虽然没有律法,但在他们里面却有一个是非之心,就是良心─这良心就是他们里面的律法─要见证他们的行为是罪或不是罪。凡是合理、合法的行为,良心就称义;凡是违理、违法的行为,良心就定罪。所以凡我们违背自己良心而有的行为,也就是罪行,也是我们该对付的对象。
对付罪的对象,虽是外面的罪行,但这外面的罪行,又有罪案和犯罪的事实,这两面的讲究。罪案乃是说,我们因着有了不义和不法的行为,触犯了神公义的律法,就使我们在神律法的跟前,有了一个案子,就是罪案。将来神就是要按着这罪案来审判我们。而犯罪的事实,乃是我们那构成罪案的行为。这行为总是叫神的荣耀受到亏缺,也常是叫别人受到有形或无形的损害。比方我们偷窃人的东西,这就是一件罪行。就着偷窃这件事说,我们不只叫神的名受了羞辱,也叫人受到损害,就构成一个犯罪的事实。同时就着神的律法说,我们也是触犯了神的律法,而在这律法跟前有了一个罪案。所以我们每犯一个罪,立刻就叫我们有了一个不只得罪神,并且很多时候也得罪人的犯罪事实,同时也叫我们在神面前有了罪案。
外面的罪行既有这两面的讲究,因此详细的说,我们对付罪的对象,也就有这两面:一面是我们在神面前的罪案,一面是我们犯罪的事实。一面我们在神面前的罪案,需要对付;另一面我们犯罪的事实,也需要对付。
 
 对付罪的根据
我们对付罪的对象,虽包括所有的罪行,但在我们实行对付的时候,神却不是要我们把所有的罪一次都对付了,乃是要我们把交通中所感觉到的罪都对付了。并不是说我们实际上有多少罪,就立刻要对付多少罪;乃是说我们在交通中感觉到多少罪,就先对付多少罪。所以我们对付罪的根据,乃是交通中的感觉。
关于这个,我们从马太五章二十三节,和约壹一章七节,这两处圣经里可以读出来。马太五章二十三节说,当你在坛前献礼物的时候,若想起弟兄向你怀怨,就要赶快去对付。献礼物乃是为着和神交通。所以这就是说,当我们和主交通的时候,若想起别人和我们,或是我们和别人,有不和的地方,就要立刻去把这不和的情形对付掉,不然我们和神的交通就要受影响、受阻碍。约壹一章七节说,我们若与神相交,就能在光中看见自己的罪,因而就照着在光中所看见的,向神承认,向神对付,以得着神的赦免和洗净。马太五章是说到我们与别人之间所有的难处,约壹一章是说到我们与神之间所出的问题。一个是在坛边的“想起”,一个是在光中的看见。这都是指着我们在交通中所有的感觉说的。我们就是根据这交通中的感觉,来向人、向神有所对付。所以我们对付罪的根据,乃是交通中的感觉。
我们对付罪,既然只根据我们在交通中的感觉,并不根据我们所有犯罪的事实,所以根据的范围,就比对象的范围小多了。比方我们犯罪的事实有一百件,但当我们亲近主,与主交通的时候,也许只想起,只看见十件,我们就照着所感觉到的这十件去对付。我们觉得十分,就对付十分,觉得二十分,就对付二十分。换句话说,想起多少,就对付多少,看见多少,就对付多少。这就是马太五章“想起”的原则,也就是我们对付罪的原则。至于那些还没有觉得的罪,可以暂不对付,等到以后在交通中觉得的时候,再对付。所以实在说来,对付罪并不是律法的规条,乃是交通的要求。
为何我们不觉得的罪,就可以暂不对付?因为那些不觉得的罪,并不影响我们与主的交通。人有了不义的事,可能别人已经觉得他错了,但他自己还没有感觉到,他的良心还是无亏,所以还能照常祷告,与主交通,照常服事神,作见证,有属灵的生活和事奉,而不受影响,但他何时对这些罪有了感觉而不对付,他的良心就有责备,他与主的交通立刻就受到阻碍,他一切属灵的生活和事奉,也就不正常了。照马太五章所说,人一想起该对付的事,若不去对付,他与神的交通就有了问题,所以他就必须快快去对付,对付干净了,才能与神再有交通。约壹一章七节所说的也是这样。人在交通的时候,在光中看见了自己的罪,若不立刻对付,交通就受阻碍。所以我们所犯的罪若是还不觉得,就不需要对付;若是觉得了,就要快去对付,不然良心就有控告,以致有了破口,属灵的东西就都要漏尽了(提前一19)。
因此,我们在带领别人对付罪的时候,就不可叫人去对付不觉得的罪,乃是要人去对付已经觉得的罪。当人觉得了他的罪,而忽略了,或不肯对付,我们才可以帮助他,带领他去对付。
就是我们查问自己对付罪的经历,也是这样。并不是问说在事实上我们还有多少罪没有对付,乃是问说在我们感觉里,还有多少罪没有对付。没有觉得的罪,可以暂时不必对付;但觉得的罪,就该赶快对付清楚。许多弟兄姊妹直到今天,对于交通的感觉,还没有绝对的顺服。比方,他作了一百件不义的事,他在交通中觉得了二十件,但他实际去对付的却只有五件,所以他与主的交通就有了问题,灵也就不强了,祷告也不释放了,以致他在主面前的情形,就受了很大的亏损。
在此我们就看见,对付罪所根据的交通的感觉,并不是绝对的,乃是随着各人交通程度的深浅而异的。同是一件不义的事,这人觉得是罪,那人却不一定觉得是罪。因为这人的交通程度比那人深,这人交通的感觉也就比那人灵敏。比方撒谎,有的是明明撒谎,大家都知道那是罪。但有的是用事实撒谎,普通人就不觉得是罪,只有交通深的人,才觉得这也是撒谎,也是该对付的罪。
比方一位弟兄到另一位弟兄的房里去,那位弟兄看见他进来,就快快把床整理了一下。后来那位弟兄就来向他对付这件事,说,“弟兄,你一进来,我就把床整理一下,这是装假。”他觉得这样整理是装假,是犯罪,所以就来对付。但有的人就跟不上这感觉,甚至还觉得这是礼貌,是应当的。这是因为人里面交通的情形不同,感觉也就不同了。
就是在同一个人身上,他交通的感觉,也是随着他各时期交通程度的深浅而不同的。同一个罪,在两年前你对他讲,他怎样都不承认是罪,但过了两年,他的交通加深了,感觉加敏了,不必别人再来定罪,他自己里面就觉得是罪了,觉得需要对付了。
所以对付罪是根据交通的感觉,而交通的感觉又是根据交通的程度。交通的程度深,交通的感觉就敏、就多;交通的程度浅,交通的感觉就钝、就少。这就如房间里的空气,乍看好像很干净,没有灰尘,其实是因为光不够强。我们的视力达不到,不能发现而已。等到太阳光一射进来,在强烈的光照底下,我们就发现这空气中还有很多的灰尘。照样,在我们身上有那么多不义、不法的事,其中那些粗的、重的罪,比较容易觉得,而那些细的、小的罪,就不容易觉得,需要等到我们在生命的交通里深了,才能觉得,才能对付。因此我们永远不可以自己的感觉作尺度来测量别人,也不可以别人的感觉作尺度来测量自己。每个人都必须学习只根据他个人当时在交通中的感觉来对付。
同时我们该清楚,就是我们把感觉里的罪都对付了,这并不是说我们就把罪完全对付干净了,因为还有许多犯罪的事实,是我们所还未觉得的。因此我们若要彻底的对付我们的罪,就必须加强我们的交通。我们的交通加强了,我们对罪才能有更多的感觉,我们的对付也才能更加彻底。
我们对交通要怎样加强?第一,要扩大交通的范围。我们和主的交通扩大到那里,我们的感觉也就达到那里。我们在交通中,把每一件事都摆到主面前,我们就能在每一件事上有感觉,因此也就能在每一件事上有对付了。同时,当我们对付了我们所觉得的罪,我们的交通自然就增加;交通一增加,就再加多显出罪来,我们就再加多对付。越对付,交通越增加,感觉的范围就越扩大,对付也就越加多。这样,我们的对付就能遍及到各方面了。
第二,要加深交通的程度。交通的范围扩大了,我们就能把所有的罪都对付过了。但那些对付可能还不够彻底,所以我们和主的交通还需要加深。交通一加深,我们的感觉也就加深,觉得以前所对付过的还不够彻底,所以就再对付。一对付,交通就又加深了;一加深了,就再有对付。这样,就不只所有需要对付的罪都能对付过了,并且每一个对付也都能相当彻底。
 
 对付罪的限度
对付罪的限度,与了结已往的限度,是一样的,就是生命与平安。生命与平安,也是我们对付罪的限度。我们对付罪,必须对付到里面生命了,平安了才可以。我们若随着里面的感觉而去对付,里面就必感觉饱足、刚强、新鲜、活泼,也必感觉喜乐、安息、舒适、妥贴。灵是刚强活泼的,与主的交通是畅通无阻的。祷告是释放而有权柄的,说话也是响亮而有能力的。这些都是生命、平安地光景。这些就是对付罪的限度,也是对付罪的结果。我们前面所说,对付罪要对付得彻底,也就是要对付到这种生命平安地光景。
 
 对付罪的实行
我们前面已经说过,对付罪的对象有两面,一面是在神面前的罪案,一面是我们犯罪的事实。因此我们对付罪的实行,也就必须有这两面:一面要消除罪案,一面要对付犯罪的事实。
我们在神面前罪案的消除,乃是因着主十字架的救赎。主替我们承担了神公义的审判,祂的宝血为我们满足了神律法的要求,我们在神面前所有的罪案就得以消除了。但这客观的事实,若要成为我们主观的经历,就还需要我们来取用。关于这取用,我们分作得救前和得救后两个时期来说。
行传十章四十三节说,“凡信祂的人,必因祂的名,得蒙赦罪。”这话原是使徒在传福音的时候,向未得救的人说的,告诉他们,凡他们在得救以前所有的罪,只要他们一信,就都得赦免了。所以我们在得救前罪案的消除,乃是在于我们信,在于我们凭信而取用。
约壹一章九节说,“我们若认自己的罪,神…必要赦免我们的罪,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。”这话乃是使徒写给已经得救的人的,告诉我们,凡我们在得救以后所犯的罪,若是在光中觉得了,就要向神认,这样就必得着赦免,得着洗净。所以我们得救以后罪案的消除,乃在于我们认,在于我们凭认而取用。我们若不认,神就不赦免,不洗净。我们何时认了,何时才能得着赦免,得着洗净。我们今世认了,今世就得着赦免。我们今世若不认,等到来世国度的时候还得认才能得赦免。那个赦免,就是我们已往所说国度的赦免。总之,我们得救之后所犯的罪,得赦免乃是因着我们认。这个认,也就是我们向神的对付。
至于犯罪的事实,若是亏欠神的,就必须向神对付,求神赦免;若是得罪人的,就必须向人对付,求人饶恕。如果那些得罪人的,不过是道德上的问题,就只要向人道歉、认罪,就够了;如果也牵涉到财物和利益上的损失,就还要照所亏欠的,如数赔偿。这些认罪或赔偿,不仅是对于得救以后所犯的罪,就是得救之前所犯的罪,也该照着里面的感觉去一一向人对付。这些向人的对付,乃是对付罪这件事,里面主要的部分,所以我们必须注意实行。
我们要向人对付罪,有四点基本的原则,是必须牢记遵守的。
对付罪的第一个原则,乃在于消除人我之间一切不安、不妥的情形。我们每有罪行,无论是否侵害到别人,若被别人知道了,总必使人我之间发生不安、不妥的情形。比方我们无理辱骂别人,一面使我们在神面前有了罪案,一面又使受辱骂的,甚至在场的第三者,都对我们有了不良的印象,而难以再和我们平安相处,照常往来。所以当我们蒙了光照,觉到这个罪的时候,一面要向神认,求神赦免,一面还要去向有关的人─受辱骂的,和在场的第三者─赔罪、对付。这样,他们对我们的不良印象,就得以消除,而能和我们相处如初了。所以对付罪的第一个原则,就是消除人我之间一切不安、不妥的情形。
因此在这原则之下,连我们赦免人,以及我们向人寻求和睦,也都可包括在这一个对付里面。因为无论赦免人,或是向人求和睦,也都是为要把别人和我们之间所有不良的印象,不安的情形,全都消除了,使我们在宇宙中,无论对神对人都能平安无事,都能和谐融洽。
对付罪的第二个原则,乃在于使我们的良心清洁无亏。消除不安的情形是对人的,使良心清洁无亏是对己的。我们每犯一个罪,不只会引起别人的反感,也会招来自己良心的定罪。不只会使别人对我们有了一个不良的印象,并且也会使我们自己的良心有了一个亏欠的痕迹。所以我们对付罪,不只是为消除别人的不良印象,也是为除去自己良心的亏欠,好叫自己的良心清洁无亏。
对付罪的第三个原则,乃在于见证神的救恩。每一个真正蒙神救恩的人,因着神生命的光照,对罪都是满有感觉的,因此也就常有对付。所以一个人肯不顾损失,不顾脸面,甘心自卑的对付罪,这实在是神的救恩临到他身上一个有力地见证。并且他若继续的常对付,更是证明神的恩典还继续的在他里面作工。所以每一次真实地对付罪,都是神恩典作工的结果,也都是神恩典有力地见证。
对付罪的第四个原则,是在于叫别人得益处。我们每一次对付罪,不只在于消除人我之间的不安情形,也不只在于叫自己的良心清洁无亏,也不只在于叫神的救恩得着见证,并且也在于叫别人得着益处。我们总不可因着对付罪,反叫别人受到亏损,或有了难处。我们对付罪的结果,总得叫自己平安了,也得叫别人平安了,并且能叫别人在灵性上或物质上得着益处,受到造就。
以上对付罪的四个原则,乃是我们在实行对付的时候所必须注意的。我们无论对付什么罪,无论怎样去对付,总要顾到这四个原则,总要问说,我们这样对付,是否能消除别人与我们之间不安、不妥的情形?是否能叫自己的良心清洁无亏?是否能见证神的救恩,叫神得着荣耀?是否能叫别人得着益处?若能符合这四个原则,我们就可放胆去对付;若是有一个原则是不合的,就要小心,免得我们的对付,反被仇敌利用,引起相反的后果。因此,我们就照着这四个原则,来看几点实行对付的技术问题,好叫我们的对付都是适当的、稳妥的,使神得荣耀,使自己蒙恩,也叫别人得益处。
第一,是关于对付的对象。我们总是得罪谁,就向谁对付。单是得罪神的,就单向神对付;得罪神又得罪人的,就向神对付,也向人对付。并且我们得罪多少人,就向多少人对付,凡没有得罪的就不必向他对付。因为照前面消除不安、不妥情形的原则说,若我们所得罪的人,已经对我们有了不良的印象,我们就需要向他或他们对付,来消除他或他们与我们之间的不安、不妥。至于我们所没有得罪的人,对我们原是平安无事,我们若去对付,反而叫他或他们对我们有了不良的印象,这样就违反了对付罪的第一个原则。
我们把所犯的罪,向未得罪的人,或不知道的人,承认出来,不仅会叫他们对我们有不良的印象,并且有时还会惹出是非来,使我们所得罪的人受到更大的亏损。已往确是有人因着对付罪不小心,当众认出所犯的罪,结果就使所得罪的人身败名裂,甚至夫妇离婚,兄弟反目,不堪收拾。所以我们在对付罪的时候,总要以犯罪的范围为对付的范围。犯罪的范围有多大,对付罪的范围也有多大,这样才能保稳,叫自己得平安,也叫别人不受亏损。
第二,是关于对付罪的场合。我们总是在什么场合犯的罪,就在什么场合去对付。在明处犯的,就在明处对付;在暗处犯的,就在暗处对付。在私下犯的,不必公开地对付;在人背后犯的,也不必向人当面对付,只要暗自对付就可以了。否则,也是会加增许多不安、不妥的情形,而违背了消除不安、不妥情形的原则。
比方有人已往贪污了公家的财物,是长官所不知道的,当他去对付的时候,就不必当众承认宣布,只要照所该赔还的,暗暗送还公家就可以了。又比方我们暗地怨恨人,人并不知道,等到对付的时候,也只要自己在心里悔改就可以了,不必去向他对付。因为我们不向他对付,他还不知道,对我们也没有不良的印象。我们若向他对付,反叫他心中留下一个不愉快的痕迹,但,若是我们怨恨某人,已经被他觉察了,那就必须去向他对付,好消除他和我们之间的隔阂。
第三,是关于对付的责任。我们对付的时候,只应当对付自己该负责的那一部分,切不可牵涉到别人。比方我与别人共犯一个罪,到对付的时候,我要运用智慧,只把自己该负责的那一部分对付了,不可把别人的那一部分也吐露出来,使他陷在为难之中。否则,就与前面所说要叫别人得益处的原则不合了。
第四,是关于赔偿的事。凡我们所犯的罪,是侵占了别人的财物或利益的,就需要赔偿。在赔偿的时候,应当照着原有的价值,再加上一点来补偿他的损失。所以在旧约利未记五章,就说要加上五分之一;在新约就有撒该的例子,他讹诈了什么人,就还人四倍。这些在我们并不是律法、规条,乃是原则、榜样,叫我们赔偿的时候,总是在原值之外加上一点。至于究竟该加上多少,可凭着自己里面的感觉,和当时的力量而定。但,如果力量来得及,总是要使我们所赔偿的,能充分补偿我们所亏之人的亏损,并且能使我们自己里面也感觉平安了才可以。
有时我们所亏欠于人的,乃是我们的力量所无法赔偿的,这最好先向人求饶恕,并请求他允许我们以后有力量时再偿还,或是分期偿还,直到还清。
至于偿还的对象,当然该交给原主本人。若是原主已经去世,或是远离不知去向,或是无法通讯,以后也难再看到,就可将赔偿之物,交给他最近的亲属。若是也找不到他这样的亲属,那就只好交给神了(参民五7~8)。因为万物都是从神来的,都是属于神的,神是万有的所本,也是万有的所归,所以我们可将无主之物交给神。
我们交给神,在事实上就是交给祂在地上的代表。今天神在地上的代表,第一就是教会。所以我们可以投在教会的奉献箱里。第二还有穷人。箴言十九章十七节说,“怜悯贫穷的,就是借给耶和华。”因为人在地上一切的需要,原是从神得着供给。所以我们若将财物送给贫穷的人,也就等于交给神。因此我们所在的地方若没有教会,并且也不便寄给别地的教会,就可以把赔偿的财物送给穷人。总之,关乎钱财赔还的对象,第一是交给原主;原主不在,就交给他至近的亲属;若没有这样的亲属,就交给教会;没有教会,就交给穷人。
若是对付捡到的东西,原则也是差不多。知道原主,就归还原主;不知道原主,就尽力妥为处置,或是送给穷人。
总之,对付罪的目的,就是要叫我们的良心洁净无亏,并叫我们的意志受到折服。只要神一给我们光照,我们就不顾脸面,不顾损失,什么都肯对付。到了这种地步,可说神要我们对付罪的目的就已经达到了。不过,那时环境若不许可,力量若来不及,或对付了,也没有多少价值,也就不必过分苛求,十分拘泥,就是不向人对付也无妨。但在我们初学习的时候,还是越彻底,越厉害越好。甚至有一点过度,以后再回头平衡,也可以。为叫我们的良心能清洁而敏感,叫我们的意志也能折服而柔顺,这样过度一点,也很有益处。
 
 对付罪与生命
我们把对付罪的各点都看过了,就知道对付罪这件事,并不是一个律法的规条,乃是神生命在我们里面一个自然的要求和催促。我们若常在交通中,顺着这生命要求的感觉去对付,我们属灵的生活与事奉,就必刚强释放,我们就能常得着亮光,认识属灵的事,神的生命在我们里面也就必自由舒展,而往前长进了。相反的,无论是圣徒个人,或是教会团体,若是属灵的光景不正常了,失去亮光了,里面感觉软弱、受压、沉闷了,那原因就多半是由于缺少对罪的对付。这是一个很准确的测量。
对付罪,既与我们属灵的生命有这样密切的关系,因此我们就必须继续不断地在这功课上有经历。虽然这经历并不算深,却没有一个人属灵到一个地步,可以不需要对付罪。在这功课上,是难得毕业的。所以我们不只要查问自己曾否有过这个经历,还要查问现在是否仍旧活在这个经历中?正如我们不只要洗面,并且还要天天洗面。如果三年前洗过一次面,直到今天还没有再洗,那真是一张可怕的脸!照样,除非我们能天天不犯一点的罪,否则我们就要天天对付罪。曾有一位少年信徒来问一位传道人,怎样才能叫生命有长进?那位传道人就反问他说,“你有多少日子没有对付罪了?”诚然,我们若要生命长进,就要对付罪。那一天不对付罪,那一天生命就没有长进,天天对付罪,就天天生命有长进。这是铁定的原则。愿神怜悯我们,叫我们能跟得上去。
回首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