评特土良《驳帕克西亚论》
作者:施耀华
特土良(TertullianA.D.155~220)原为北非迦太基人,于三十岁左右悔改信入基督。根据他自己的描述,可能是因着慷慨的殉道者给他的印象,或是教会驱魔的能力,引发他信仰的动机。特氏可说是第一位用拉丁文来写作关于神学论题的教父,他在运用拉丁语文表达神学思想上是很有创意的。因着特氏对西方教会的贡献,他被后人尊为拉丁神学之父。特氏对抗当时的马吉安(Marcion)学说。马氏认为新约所记载的神不同于旧约的神,特氏坚持这是同一位神。基于这种辩护,他就为三一的道理立下基础。关于三一神之明确的教训,特氏可说是首开先河。特氏经由圣经,和初期教会信仰的准则,加上其丰富的法学素养,哲学的推理(虽然他极力反对用哲学,来混杂圣经的真理),给予教会传统的信仰,产生出有条理的陈述。他倡言“三个位格,一个实质”(tres personae,una substantia),成为后世三一神论的基础。在特氏的著作中,有人统计,他发明了五〇九个新名词,二八四个新形容词,和一六一个新动词,来陈述三一神的神学[1]。其中有三个主要的名词,“三一”(trinitas),“位格”(persona),“实质”(substantia)。“三一”一词兼有将“三”与“一”合在一起的益处,使人注意“三位格”之神的“一”。特氏引用“位格”一词指明神格内的区别,但不是像今天一般人将“位格”领会成分开的个体。而“实质”一词指明神格独一的神圣素质[2]。特土良关于三一神的教导,可见于其著作《驳帕克西亚论》(Against Praxeas)一文。本文将就着《驳帕克西亚论》所陈述三一神内在的要点,作一介绍并讨论。盼能借此使三一神的奥秘得以陈明。特氏所著的《驳帕克西亚论》,是一篇为辩护真理而写的护教作品。其文目的有二:一面,是驳斥帕克西亚所传播关于“形态论”异端的教训;另一面,是为着神圣三一所有内在的要点,所作的辩护。
 
历史背景
帕克西亚(Praxeas)是谁,至今仍是一个谜;因为除了特土良提到他之外,在其他同时的基督徒著作中,几乎没有提到帕氏这人[3]。“帕克西亚”一词可能另有所指(其词含有好管闲事者之意)。有人认为可能是隐喻挪威都(Noetus)或Epigonus,甚至可能是教皇贾理斯都(Pope Callistus)。根据特氏的描述,他是一小亚细亚的信徒,是首先将“形态论的神格唯一论”(modalistic monarchianism)或“圣父受苦论”(Patripassianism)之教训引进罗马的人。至终帕氏使罗马主教厌弃孟他努一派的人(Montanist)。(笔者按,特氏本身为孟派人士,孟他努派强调,他们有圣灵保惠师所赐给的预言。因为圣灵要引入一个新的纪元,开始有神的启示,他们要求人毫不犹疑的接受这些新的预言。这是神要把新启示赐给祂子民的明证,因此他们称之为“新启示”)。因此特土良指责帕氏为魔鬼作了两件事:“赶走了先知的说话,带进了异端的教训;将保惠师驱逐了,且将父神钉死了。”(A.P.1)当时一般信徒可说受形态论影响甚巨,他们担心三一论会导致多神论的危险。尤其是在罗马的教会,经由Eleutherus,维克多(Victor),哲非理努(Zephyr inus),和贾理斯都四任主教,形态论已成为当时教会主要的正式信仰[4]
当时基督徒的信仰,着重神的“一”(unity)和基督的神格(deity)。而形态论的描述方式,较易为一般信徒所接受。当时众人认为那是一种较安全之中庸的陈述,不致偏于狄奥多士(Theodotuses)和Artemodites所倡导之“动力神格唯一论”(dynamistic monarchianism),亦不会偏于如希坡律陀(Hippolytus)和特土良等所陈述之三一神论的另一极端。因为前者否认了基督的神性,而后者可能破坏了神的“独一性”(monarchy)[5]。形态论的学说是要除去基督徒敬拜三神的思想,同时它也确定基督的神性;但是形态论实际上是牺牲了基督独自的位格,而把祂并入了父的素质里[6]。并且形态论的教训,说父、子、灵并不是从永远到永远平等的共存,只是一位神之位格暂时的不同彰显。神纯净的话否定这种教训。圣经的教训乃是父、子、灵三者都是神,且是永远的(参看弗一17来一8徒五3~4赛九6来一12七3来九14)。此外形态论教导父、子、灵不能同时存在。但圣经的启示,多处说到父、子、灵是同时并存的(太三16~17约十四16~17弗三16~17林后十三14)。因此形态论为着维持神的“一”,却忽略了神格中“三”的讲究,可说是偏于“一”之极端的异端信仰。诚如特土良所云:“他们(支持形态论的信徒)因经纶(economy)而受惊吓,以致寻求藏身于monarchy之中。”(A.P.3)
特土良指出帕氏教导说:父与子是相同的一位(A.P.5);“道”没有独立的存在,不过是一种空洞、虚无并无形无体的事物(A.P.7);父自己进入童女腹中,成为祂自己的儿子(A.P.10);父受苦、受死并复起(A.P.1,2);并且这独一的位格在祂自己里面与那些彼此互不兼容的属性联结:是看不见的,又是可见的;不可相交,却又是可变的(A.P.14)。帕氏和其同伙承认主的二性,然而,他们宣称耶稣是子,而基督──神圣的元素,就是父!由此就很容易形成“圣父受苦论”的陈述:“因此,当子受苦时,父也一同受苦。”(A.P.29)
 
《驳帕克西亚论》本文内容
《驳帕克西亚论》一文,共三十一章,其内容涉及多方面,然而其中以头三章比较重要,兹介绍如下。
特氏在第一章中,陈述撒但如何借着帕克西亚异端的教训敌挡真理的诡计,以及帕氏异端如何被传播的记载。
特氏说到:那恶者以许多方式来对抗并敌挡真理,有时甚至假卫道之名,而毁坏真理。那恶者强调只有一位主,就是那位大能者,是世界的创造主。此“独一”的道理,被撒但加以利用,来捏造其异端。他说,父自己来到童女腹中,并由她所生。父自己受苦,祂就是耶稣基督。那古蛇是堕落的,它来试探基督,乃是针对“神的儿子”这身分试探之。“你若是神的儿子,就叫这些石头变成饼吧。”接着他又说:“你若是神的儿子,就跳下去吧。”特氏指出,帕克西亚首先从亚细亚,将此种异端的教训引进罗马。当罗马的主教认知孟他努派(Montanist)之孟他努(Montanus)、百基拉(Prisca)和马克米拉(Maximilla)预言的恩赐之后,就接纳亚细亚和弗吕家的众教会。帕氏却急切指控他们这些先知,和他们的教会,坚持前任主教教座所赐之权柄,强迫罗马主教收回他所发出之信,为要停止主教所承认之“预言”的恩赐。“借此,帕氏就为魔鬼在罗马作了两件事:首先,他赶走了预言,带进了异端;其次,他使保惠师远离,并将父神钉死。”特氏指出,帕克西亚日后曾收回其错误信仰,改邪归正,然而其稗子则散布各处,虽然曾经隐藏了一段时日,但在某种面具之下仍蕴涵其活力,如野草遍满各地。
到了第二章,特土良就将关于“三一”(trinity)和“独一”(unity)之大公教训,有时亦称为神格中位格间彼此关系的“神圣经纶”(divine economy),或是“行政管理”(dispensation),作出非常清楚的陈明。
特氏写道:在他们的传讲(指帕氏的“稗子”)中,他们宣称,自时间的历程中,父神出生为人,并且父神亲自受苦;这位神,大能的主,就是耶稣基督。“但我们,正如我们往昔所作的(特别是当我们受保惠师的指引,祂引导人进入一切的真理),相信只有一位神;但是在不同的时代或是economy中,这位神有一儿子,就是祂的‘道’,是从神而出;借着这位子,万物得以被造,若不借着祂,没有一样得以被造。我们相信,祂为父所差,进入童女腹中,而为她所生。祂是人又是神,是人子也是神子,被称为耶稣基督。我们相信祂照圣经所记,受苦,受死,并被埋葬。父神叫祂得以复起,被接升天,坐在父的右边,祂将再来审判活人和死人。祂照着自己的应许从父那里、从天那里差来圣灵,就是保惠师,作那些相信父、子、圣灵之人信仰的圣别者。这是信仰的准则;这是从起初所传给我们的福音;这原早于所有其他古老的异端,也比帕克西亚早得多了。”特氏指出帕氏之逻辑为:“一个人不能相信只有一位神,同时又说父、子、圣灵却是同一位神。”特氏驳曰:“为何不可以‘一元’在‘多数’里,正如‘多数’在‘一元’里?以本质说,祂们是一。然而,这并不否定经纶的奥秘。”“这里的‘三’不是‘情形’(condition),乃是‘程度’(degree);不是‘实质’(substance),乃是‘形状’(form);不是‘能力’(power),乃是‘方面’(aspect);三者是同一情形,同一实质,同一能力,正如祂是同一位神一般。父、子、灵之分别,乃是‘程度’、‘形状’和‘方面’的分别。祂们在数目上是可查知的,却又不分开的。”
特土良在第三章中指明,一般大众对“三一”在“一”里之道理的惧怕和成见,他盼望能拯救人脱离这些误解。
特氏坦承大体信徒是幼稚无知的,常受到economy的惊吓。他指出,这些信徒是从外邦多神宗教中悔改,转而相信这位独一的真神。他们自然会因着宣称神圣三一,而惧怕这会暗示神圣之一的分裂。“他们控诉我们传扬二位神,或三位神,他们自认为是真正敬拜独一真神的人。这些人宣称,‘我们维持了神的独一性(monarchy)。’”特氏对monarchy一字大加解释。他说:“照着拉丁文和希腊文之原意,monarchy一字并无太大的意义,它不过是‘个人并单独的统治’之意。”他指出,世上许多monarchy(独一统治政制)并非必须由独一人位统治之,有时父子同治,亦可称为monarchy。然而,这样的monarchy虽由父子共同有分,并不因此而分裂,正如罗马皇帝常常所作的一般。特氏辩称,连神的主治也经常由天使来执行(参但七10)。怎能因而说父借着子,并借着圣灵,在经纶上以第二、第三位来掌权,就会使神格因而分裂并瓦解呢!事实上,这二位在实质(substance)上,与父是非常亲近并相联结的。特氏说:“你们怎能如此假设:这二位,祂们是神本质的一分子,是神的爱子,是神大能的凭借。神的权能并祂整个monarchy之体系,怎会因祂们而导致分裂并瓦解?”特氏指出,只有承认别的神,如马吉安的理论,或是许多的神,如Valentinus和Prodicuses所主张的,才会导致神圣monarchy的被推翻。因为这些理论引进了其他的神来反对造物的主。
接下来《驳帕克西亚论》的各章,特氏进一步驳斥帕克西亚所传播关于形态论异端的教训;并且根据圣经和初期教会信仰的准则,来阐述经纶三一的奥秘。因本文篇幅有限,不能一一详论,只能在以下将其中各章概括的介绍。
第四章说到神格的“一”,即神圣所是之至高和独一的行政(monarchy),并不因大公教训而受损害。
第五章说到神的道或神之子由父经由神圣的过程而发生,可由人的思想或意识的运作来表征。
第六章说到神的道就是神的智慧,照着神圣的计划,发布“道”来创造宇宙。
第七章论及子被指派为“道”和“智慧”(照着人不全的思想和话语),不仅是一种属性而已,更显为一有位格的所是。
第八章论及虽然神之子或神的道是由父发出,但不是像Valentinus所说那种与父分开的发生,并且圣灵也不是与父分开的。
第九章解释大公信仰的准则,特别是可称颂之“三一”的位格,是有区别,却不混在一起的。
第十章谈到父和子的名证实这二者之间的区别,祂们不可能是相同的一位,并且不需要有相同的本体(identity)以维持神圣的monarchy。
第十一章帕氏所坚持父与子相同的教训满了混乱和荒谬,特氏引用许多经文来证明“三一”之神圣位格的区分。
第十二章引用其他的经文,来证实神格里位格的复数性。
第十三章提及圣经中用以描述“位格”的复数性,和“实质”的“独一性”之间关系的不同段落的经文。其所强调的,并无多神的思想在内。因为强调“独一”,就是反对“多神论”最好的补救。
第十四章论及旧约圣经中多处见证父的不可见性,子的可见性。这就支持祂们之间有所区别的讲论。
第十五章用新约不同的经文,来支持子的可见性和父的不可见性之间的差异。
第十六章论及旧约中所记载神之子的显现,乃是其后“道成肉身”的豫演。
第十七章说到用以描述神性的不同神圣称谓,适用于子,而不是像帕氏所说,这些圣称是指着父说的。
第十八章说到在先知书的记载中,所指出独一的神,其用意是反对异教的偶像。这并没有排除神之子与父相互的关系,子是在父里面的。
第十九章提及子与父相联,一同创造所有受造之物。这二位相联,共同作工,并不破坏神的“独一性”。这与帕氏所持“相同”之理论相对。
第二十章,对帕氏所列举支持其异端学说的经文,特氏加以说明,以正视听。
第二十一章及其后四章,借着分析约翰福音,可发现父与子是不同的位格。
第二十二章,引用约翰福音的经文,显示父与子之间的区分,就是帕氏引用的经文──“我与父原是一”,其真义与帕氏所言是相对的。
第二十三章引用更多约翰的经文,来证明信仰准则之论述,并反驳帕氏所指控之二神论。
第二十四章,用腓力和主的谈论──“看见了我,就是看见了父”,来说明这经文是反对帕克西亚之理论。
第二十五章提及保惠师或是圣灵,祂与父并与子是有别的。祂是父和子的神圣性情,与祂们是一,又是不可分的。
第二十六章引用马太和路加福音的经文,他们与约翰一样,指出父与子之位格的区别。
第二十七章,因此确认了父与子之间的区别;由此证明,在子的位格里,两种性情之间的区别,并不相混,帕克西亚的诡计因而被识破!
第二十八章暴露出帕氏的谬论──基督就是父,其理论前后不一致。保罗关于基督的教导,是和其他三位作者持同样的论点。
第二十九章论到是基督受死。无论是父独自一人,或是与基督一同,父都是无法受苦的。帕氏的理论就推衍出亵渎神的结论。
第三十章说到基督如何在十字架上被父弃绝,祂的复活,升天被高举在神的右边,圣灵的受差遣,这些虽都是真理;但对帕氏而言,都是不可能的事。
第三十一章说帕氏的异端是走回头路的。可称颂之三一的教训,是使基督徒和犹太教徒得以区别的关键。
 
从《驳帕克西亚论》看特土良三一神学
 
在“一”与“三”中取得平衡
本世纪初神学家G.L.Prestige指出,在《驳帕克西亚论》一文中,特土良尝试在三一神的“一”与“三”中取得平衡(虽然两者似乎是相对的真理)。特氏在其早期和后来的神学家之间,立于一非常特殊的地位。他不仅是拉丁神学教父,他的学说对希腊神学思想也造成极其深远的影响。近代神学家常批判特氏仅仅是个律师,他那极度法律修辞的色彩,并其杰出法学之表达,非但没有加强信仰的认识,反而减低其思想的价值。但公平的说,他的地位有其重要性,他可说是末了的希腊护教士(Apologist)。特氏受到希腊思想的影响。他非常熟悉希腊文学,甚至他早期的著作都是用希腊文写的。虽然他受到世俗希腊哲学的影响,尤其是斯多亚主义(Stoicism)的学说。但他的观点和早期护教士是非常相近的。特氏用以解释monarchy问题之说明,虽然是用辩论的口才来陈明,却成为希腊神学历代所接受的共同说明,直到现在仍未有太多重大的调整[7]
特氏并不是想要解释神圣之“一”的基础,只是要反驳当时形态论的理论。形态论认为,教会若是接受神圣位格之“三一”的理论,将会使神圣所是之终极并绝对的“一”消失。特氏承认,圣父是独一的源头,所有神圣位格的所是都是从祂出来。这种出来不是借着任何“分衍”(sub-division)所产生,乃是如G.L. Prestige所云,是神格本性上拥有“构成上整合之原则”(principle of constructive integration)所导致的。特氏对“一”的概念,不是数学的,乃是哲理的。这不是一种抽象的数字,而是生机上的一[8]
 
用economy解释“神圣三一”之奥秘
特土良解释“神圣三一”之奥秘最特出的点,乃是引用爱任纽(Irenaeus)所采用的oikonomia(economy)一词,这词原意神圣的计划,或是神隐藏的旨意(弗三9)。这词在基督徒的神学中引申为“道成肉身”,是神圣计划的目的。这词含有“分布”、“组织”、“正当秩序”或“等级(taksis)之因素的安排”。因此,本词可延伸用以含示,由一位父神所区分的子和那灵,这是在神救赎计划的成就所揭示出来的[9]
特氏引用oikonomia一词,未找出拉丁文同义词,而是用希腊文音译为economia。特氏宣称:“但我们……相信只有一位神;但是在不同的时代或是economia中,这位神有一儿子,就是祂的‘道’。”此句为全文最重要之句子。从这句子看出,特氏是以时代(dispensation)或经纶(economia)来解释三一神内之“三”。接着特氏以不同名词分述神之三性与一性。以其三性而言,神是在其“形状”、“能力”、“方面”上三分。然而其“情形”、“程度”,并“实质”却不能分开(见上文)[10]
于《驳帕克西亚论》一文中,特氏对子如何从父而出,有深入的探讨。他提到:他自己所谓“神圣的发生”(divine emanations)之教训,不同于Valentinus所教导之“宇宙生发”(emanations of aeons)的理论(A.P.8)。特氏指出这两种教训所含的要点是互不相同的。他认为神和祂的“道”是两个实体。但这两个实体,正如根和树,源和流,阳光和太阳之间的关系,是不能分开,又是互相内在的。因此,由任何一物发出的个体,对那一物而言,可说是第二位。但这并不是说他们二者是分开的。虽然“第二位”含示两个实体,就如“第三位”表达出三个个体。那是第三位,正如果子是树从根出来的第三位。这种基督徒之triad的教训,指明从父而出的互相内在、彼此交织的阶段,并不影响monarchy,且保守了economy之特征。在A.P.13中,他仔细搜寻旧约的经文,为要找出其中关于子和圣灵之神格的描述。他同时也挑战其对头(帕克西亚),要他们用圣经来证明,为何子与灵是神就必须引至二神或二主之谬论。他宣称:“真信徒宣称两位都是神,父是神,子是神。并且,加上圣灵,有三个所是,照着economy的原则,就是数目上的次序。”因此不可相信父必须亲自出生并且受苦,这是没有启示的信仰[11]
 
神存在于祂永远的所是里
特土良跟随前世纪的护教士和爱任纽的学说,重视一神论(monotheism),极力反对智慧派的二元论(Gnostic dualism)。特氏的睿智,使他能具体设计更具长远价值的陈述。他遵循爱任纽的教训,同时由两种相反的方向来达到其教导的指标。这两个相反的方向,一面是神存在于祂永远的所是里;另一面是神在创造和救赎的过程中,显示祂的自己[12]
特氏用护教士所陈明并护卫之“道”(logos)的教训,以维护“一神论”。特氏一面认为,在神选择启示自己并创造世界之前,祂是独一存在的那一位,但祂的理性或“道”却永远蕴含在神自己里面,与神是一,无法分开的。这是自护教士以来,“内蕴之道”或“理性”(logos endiathetos)的教义[13]。神虽是独自存在的,但就某一面而言,祂不是单独的,因为理智(ratio)和论述(sermo)存在祂自己里面。祂在自己里面思想并说话。倘若人尚可与自己对话,使自己成为其思想的对象,这对神也是大有可能的(A.P.5)。特氏认为神圣的三者(即神、祂的话和智慧,祂的能力和议决)是相等的(A.P.6)。但他将神的独特存在性之真理,和这独特性之陈明,更加明确的表达出来。“在万有之先,神是独自存在的,神就是祂自己的宇宙、所在和一切。神是独自存在的,就此而言,在祂之外没有任何事物存在。但事实上,祂并不是真正的仅仅独自存在,因祂在自己里面存有‘理性’,而这理性与祂同在,这是祂自己的理性”(A.P.5)。特氏比他的前人更清楚地说明这无所不在(存在于神里)之“道”的“其他性”或“个别性”。特氏用人和自己的交谈、讨论的关系来说明神格内的关系。特氏指出人用来思考和计划的理智,可说是人自己的另一位格或第二位格。神在永远里乃是和祂自己的“道”谈论并考虑。这“道”就构成了祂自己之外的第二位格(A.P.5)。这好比人的理性在人里面的功用。他说:“这理性,就是人用以沉思和计划的,是他自己以外的另一位,或第二位。因此同样的原则,神圣的‘道’,是神从永远里就有的理性,构成为在祂自己以外的第二位。”(A.P.5[14]
特氏又说子是一个位格,是在父之外的第二位(A.P.5)。圣灵乃是第三位,祂是子的代表或代理,祂是从父借子而出的(A.P.4),是从父和子而出的第三位。正如果子是由枝子而出,枝子是由根而出的。如同河道是由河而出,是出于泉源的第三者。又像光线的光点是出于太阳的第三者(A.P.8)。灵也是一位格(A.P.11),因此神格是“三一的”(trinitus),这三者乃是数字上的区分,是可数的(A.P.2)[15]
特土良强烈反对将基督徒神学建立于圣经之外的学说上,他是早期教会中,极力支持以圣经为解经原则的教父之一,反对用世俗的哲学来说明神的真理。但不幸的,当特氏解释“道”的真理时,仍受斯多亚主义的影响,可见当时一般哲学的影响与思考的模式,已经融入信徒对真理的思考中,这是令人惋惜的悲剧。(关于特氏用词受哲学文化之影响,可参阅本刊另文──剖析传统三一论的掺杂)
 
神内在所是的“三”彰显在创造并救赎中
虽然特氏承认神在祂自己本身里有三之别,另一面,他亦指出神内在所是的“三”,是在创造并救赎之工彰显出来。特氏跟随护教士们,指出“道”的“完全出生”(perfect generation)是在造物之工开始的。在此之前,严格的说,神还没有子。在造物之前,“父”这名称指出神是一切实际之源头。此后,此一名称才具有特殊的含义──祂是子的父(A.P.7),子是被生出的。根据此说,父与子之分别,是因创造而产生。因为有创造,所以才有父与子,这是特氏对economical trinity之看法。他认为因着创造之举,所以有父子之分的需要。
 
对《驳帕克西亚论》一文专项检讨
 
神之Monarchy
《驳帕克西亚论》一文因是针对形态论而写,其字里行间,不免露出其对父子灵分别之强调。因为他观念如此强烈,口气又如此强硬,叫不细读其文之读者不免觉得他多少是有倾向三神观念之嫌。可能这是他雄才辩士之矫枉过正手法。但至少我们可以说,他有些比喻和说法是大有问题的。
例如他解释如何虽有父子灵,神仍可以是独一的Monarchy,用了联邦合治之例,以一个政权可有不同部门统治者执政,而不破坏政权之主治、权柄、能力等等。这在观念上大有问题。父、子、灵不是三位分开的统治者合治宇宙,而祂们中间的一,不是一致的一,同步的一,甚至也不是能力心志的一。父子灵是一位神,一个统治者,一个单位。以“分权合治”比喻三一神,未免把神看成三神合作而成的“团体神”。当然特氏多次否定此说,然而他给人的印象却是如此。这种对“三”偏颇之说,叫日后受其影响之神学有不够平衡之观念。
 
基督的出生
关于基督的出生,特氏的陈论不够严谨,没有区分基督的神人二性,以致给人有次位论(subordinationism)的嫌疑。从圣经的启示来看,基督的出生有两方面的讲究。
首先,就着基督的神性而言,祂是太初就有的“道”(约一1),祂是父怀里的独生子(约一18)。祂无时日之始,也无生命之终(来七3)。祂是太初就与神同在的那一位(约一1),甚至祂就是神(约一1),是那在万有之上,永远受颂赞的神(罗九5)。这位基督是神的爱子,是神荣耀所发的光辉,是神本质的印像(来一3),祂是那不能看见之神的像(西一15上)。神是不能看见的,但祂的爱子,是祂的像,彰显神的所是。这里的像不是指物质的形状,乃是指神的所是在祂一切属性和美德上的彰显(参看西三10林后三18)。这也暗示这位基督就是神,就是那位创造者。当我们看见了基督,就是看见了那不能看见之神的彰显,因为基督自己就是神。这也是为何基督在地上一再见证,祂与父是一(约十30),祂是那位伟大的我是(约八242858)。祂虽是那赐给我们的子,却被称为永远的父(赛九6)。作为神,基督是永远的,祂虽是独“生”子,却不需要像人所想象的出生。若祂的神性是像人所想象一样的出生,在这出生以前,祂就一定未出生,而未出生就等于未存在。这种结论是不能成立的,是亚流异端的主张。
其次,就着基督的人性而言,祂是道成了肉身,支搭帐幕在我们中间(约一14)。祂的的确确是神生在马利亚腹中(太一20),待成孕完毕,就带着人性,出生为人,生为兼有神人二性的神而人者。祂是人子,有受造的血肉之体(来二14)。作为受造的人,祂乃是受造之物的一部分。使徒保罗甚至说到,祂是受造之物的首生者(西一15下)。有些人会希奇,既然基督在不到两千年前降生,而不是在创造的起头,祂怎能成为一切受造之物的首生者?我们若要正确的来领会,就必须知道,在神没有时间的因素。譬如,根据我们对时间的估计,基督大约在二千年前钉十字架。但启十三8说,基督从创世以来就被杀了。在神眼中,基督从创世以来就被钉在十字架上。所以根据神在永远里的透视,基督始终是一切受造之物的首生者。祂在受造之物中居首位,是受造之物的一部分,因此祂能降生为人。
因此就着基督是神的儿子而言,祂就是永远的神,祂不需要像人所想象的出生。就着祂是人子而言,祂必须出生为人,有分于血肉之体,成为受造之物的一部分,却是受造之物的首生者。
此外,关于基督的出生,新约有另一难解的经文,那就是徒十三33来一5所记载:“你是我的儿子,我今日生了你。”“今日”是哪一日?这里的“生”,又是怎样的生?我们若仔细察看上下文就会发现,“今日”乃是指基督复活的那日。这里的“生”乃是指明基督在复活里生为神的长子。徒十三33给我们看见,这里的生乃是叫耶稣复活,复活对那人耶稣乃是一种出生。在复活里耶稣基督被神生为许多弟兄中的长子(罗一3~4八29)。基督耶稣从永远里就是神的独生子(约一18三16)。祂成肉体以后,经过为人生活,被钉在十字架上,成功救赎。然后在复活里,祂的人性被祂神性的灵所点活,因着生命的新能力,得以活泼的活着(参彼前三18)。祂的人性甚至被拔高到神性里,被标出为神的儿子(罗一4)。因此在复活里,祂带着人性被标出为神的儿子,就是被生为神的儿子(徒十三33来一5)。祂的复活就是祂的标出,也就是祂的出生。故此,这种出生乃是指人性被拔高到神性里,被标出为神的儿子的出生。如今祂这神的儿子,具有神性,也具有人性。基督借着成为肉体,将神带到人里面。照样,基督借着从死人中复活,祂将人带到神里面,就是将祂的人性带进神圣的儿子名分里。这样,神的独生子就成了神的长子,兼有神性和人性。神要以祂这兼有神人二性的长子基督,为生产者,为原型与模型,产生神的众子(罗八29~30),就是那些信祂而接受祂儿子的人。这些人也要在祂复活的荣耀里被标出,显示为神的众子(19~20),像祂一样,和祂一同彰显神。这就是三一神奇妙的经纶。
 
一实质三位格
特土良提出“一个实质,三个位格”的理论架构。关于“实质”和“位格”的意义,是历代神学家讨论的。有人认为特氏用“实质”一词,是因着他法学上的素养,可能是意指由多人所共同拥有的土地说的。但从特氏的著作中,可看出substania对他而言,首重于其形而上的含意。这词指明神所有的神圣素质,这词亦强调其“具体的所是”(concrete being)。特氏指出,虽然在创造之前,仅有一个位格存在,当父选定差遣祂的子──“道”,受造而成为一实在的所是(A.P.5)。父与子乃是一,这一是实质上的一。父是一个位格,子是另一位格。祂们是不同的位格,但不是不同的实质。因此,子与父有相同的能力,从起初就拥有这个世界(A.P.16~19)。子与世界的关系,正如父与世界的关系(A.P.2)。特氏认为三个位格,事实上是一个不可分之能力的显明,正如在罗马帝国的政府中,同一且相同的行政权可由不同的共和君主来执行(A.P.3)。特氏坚持(正如护教士所主张的),位格之间的区别,并不含示任何真正的分开或分裂(A.P.8)。这是一种“区别”或“分布”(distinctio or dispositio),而不是一种“分开”(separatio,A.P.8)。特氏以许多例证来说明此种一,如:根和枝,源和流,太阳和其光线等。父与子是同一实质,彼此并不分开,乃是同一实质的延续(A.P.21,12)。特氏很仔细的考察主自己所说的话:“我与父原是一”(约十30),他认为这里的“一”一词是中性的名词(unum,暗示非人格性的),而不是阳性的名词(unus,暗示有人格性的)。他指出这里的“一”乃是同一“实际”,而不是同一“位格”。主耶稣在此所宣示的,乃是确认祂与父之间是实质上的一(unity of substance),而不是数目上的一(numerical unity,A.P.25)[16]
特氏说:“父是整个的实质,子是因父而出,整个实质的一部分。”(A.P.9)但不能因此说子与父是分开的。就特氏的领会而言,这是一种区分,而不是分开的意思。在此,我们可以看出特氏对“神格”的观念。父乃是整个的神格,无法进到有限的时空之内。特氏更指出父是不能受苦的,但子却能受苦难(A.P.29)。因此那进入世界的神圣所是,必是神格的一部分,或者是神格的实质延伸到世上来(A.P.14)。特氏坚持神格是不可分的“一”、“内在素质”、“实质”、“能力”,这“一”与“位格”是不一样的。因此神格里的三位格,必须领会成“等级”(gradus)、“方面”(forma)或者“显明”(species)。祂们在“实质”上是一,虽然在位格的启示上有等级的讲究。特氏在此不是说,父、子、灵作为三个分开的人位,分别拥有共享的物业。他乃是说,父、子、灵共有相同的实质,或者祂们是同一实质。神格是不可分开的,祂们是同一相同的所是[17]
对于特氏所引用“位格”一词,我们必须仔细查考其涵意。这三位格,乃是三个persona或是三个prospon。希腊文prospon原文意为“脸面”(face),或“表情”(expression),以及“角色”(role)。至终它有象征“个人”(individual)之意,一般是用以强调一种客观代表的外在方面。而拉丁文persona之主要含义为“面具”(mask),这是源于演员用来表演某角色所戴之面具。在法律上的用法,乃是指产业凭证的持有人说的。但特氏用persona一词,重在强调个体的具体代表。
特氏所提关于三一神“一个实质,三个位格”之说法,有其价值,但也有其缺欠。他的“一个实质”,首先在词义上有毛病,可被领会为三位神共享一片产业。虽然他加以解释,强调神实质之“一”性,然而其解释本身亦有待商榷之处。如以子为父实质之“一部分”,有将子之神性降为父之神性“一部分”,而不是“全部”之嫌,此立论为次位论开了后门,大有问题。特氏的“三个位格”,也不能算是完全合式的描写。因“三个位格”若领会成一个人的三个面具,则有落在形态论上之嫌。若将之领会为现代人所想象之Person,则“三个位格”成了三个个别存在的“自我意识”,无异等于三个分开的人位,此领会有落在三神论上之嫌。无论形态论或三神论,皆为不能接受的异端。
 
对《驳帕克西亚论》一文回应
 
父、子、灵三者是一
特土良所提出关于三一神“一个实质,三个位格”之说法,成为历代以来正统之三一神理论的架构。但由于他对约十30的解释,认为父与子是实质上的一,而不是位格上的一,导致传统三一论的盲点。那就是忽略了圣经中“子就是父”和“基督(子)也是那灵”的重大启示。传统的三一论认为父是神,子是神,灵是神,父、子、灵同有一素质。但祂们的位格是有分别的,父不是被生的(子),也不是从何而出的(灵);子是从父而生的;圣灵是从父和子而出的,也就是父和子所差来的。因此,父不是子,父不是灵;子不是父,子不是灵;灵不是父,灵不是子[18]。这也就是所谓的“素质不可分,位格不可混”的说法。这种说法构不上圣经的启示。有人甚至因此指出“三一”(trinity)一词并不达意,最好说是“三合一”(triunity)。“三合一”的意义就是由三个联合的位格所构成,而没有分开的存在。三位格完全联结成为一位神,这神圣的性情实存于三个区分──父、子和圣灵。这种“三合一”的说法,要人注意“三位格”的“同等”与“区分”,并“三一”里的“合一”(unity[19]),却失去了圣经中所启示父、子和圣灵三者是一的重大真理。
所有基要基督徒都同意神是独一的,并且祂永远是父、子、灵。但是他们注重神是一在三里(即以“三”为主)的这一面,却常常忽视了祂也是三在一里(即以“一”为主)的另一面。这三在一里的真理,也是神纯净的话语所清楚启示的,因此我们应该也忠实的相信和传扬它。然而我们若只用头脑分析,为先存的观念找证据,并存着保守人为传统神学的动机来看圣经,那我们就有可能会不顾神是三在一里的那面。这样的作法,不只是对圣经里关于神的完全启示不忠诚,并且也阻挠了神经纶的工作,就是祂要把自己分赐到我们里面,使祂可以得着教会,作祂今日在地上团体的彰显。所有愿意忠诚于圣经关乎三一神全部的启示者,必须把圣言中,启示神是三在一里的经文指出来。
我们都已看见神是父、子、灵。但是如果我们注重“三”的方面,而忽视“一”的方面,那我们就可能不知不觉的落到三神论中。我们必须同样的肯定三一神的两方面:就是三是一的方面,和一是三的方面。只有如此,我们才能避免形态论和三神论两种极端。当我们要见证这两方面时,我们觉得三一神是一个何等追测不尽的奥秘。我们只能相信圣经所说的话,并为它作见证,而不能试图将它系统化。圣经并没有要求我们系统化神的话,或是用人的方式来使神的话中两处经文相合,我们只要简单的相信神所说的。
 
子就是父
圣经宣示父、子、灵三位乃是一。照着赛九6所说,子是父。从这节经文我们看见两件事:婴孩被称为全能的神,以及子被称为永远的父。我们若接受其一,就必须也接受其二。所有基要派基督徒都接受第一件:即那婴孩是全能的神;但因着他们传统的词句和领会,少有接受第二件者,即子是永远的父。但是我们若简单而没有成见的来读这经文,就必须承认,子是那永远的父。三一神这奥秘的一部分,就是父与子是一,也是二。赛九6启示祂们是一,我们这些无加无减的相信神纯净话语的人,应该简单的这样相信。若我们试图使它与某传统思想相合而曲解它,那我们就显明自己是不能坦诚简单的接受这经文。赛九6明说子是称为永远的父。所以,子就是父,正如那婴孩就是全能的神,我们必须相信圣经纯正的话。然而,相信子是父,并不是说子与父就没有区别,因为我们在前面已经看过经文,指明这区别是存在的。
约翰福音也见证子与父是一。在说完“子的手”和“父的手”之后,主耶稣在约十30说:“我与父原是一。”在约十四8~11,我们看见,父在子里,子在父里;父住在子里,子住在父里,看见子就是看见父。在这些经文里,主清楚的启示祂与父是一的奥秘。祂是在父里,父是在祂里;祂说话就是父作工;人认识祂就是认识父;人看见祂就是看见父;因为祂是父,祂与父是一[20]。若我们试着要使以赛亚书和约翰福音这几处经文,与别处启示父与子之间区别的经文相合,我们就要发现,这是无法用“一个实质,三个位格”之模式来套用的。约十30子与父是一,这里的“一”,并不仅仅是特氏所谓“实质上的一”,圣经的启示清楚让我们看见,这里的“一”指明子就是父的真理,我们必须相信并传扬一切圣经所说的。
 
基督(子)也是那灵
根据圣经的启示,基督(子)也是灵。我们来看约十四16~20。主在十六节说:“我要求父,祂必赐给你们另一位保惠师,叫祂永远与你们同在。”这里主是说祂要经过死而复活,成为另一位保惠师,就是实际的灵来住在我们里面。在十七节主说:“就是实际的灵,乃世人不能接受的,因为不见祂,也不认识祂;你们却认识祂,因祂与你们同住,且要在你们里面。”在这一节,主说实际的灵要与我们同住,而且在我们里面。接着在十八节主又说:“我不撇下你们为孤儿,我正往你们这里来。”我们要仔细的来看这些经节,并注意十七节的“祂”就是十八节的“我”。结果主的意思是说:“祂来就是我来,祂是我,我是祂。”不但如此,在十七节主说实际的灵在我们里面;在二十节祂说,祂(子)要在我们里面。这证明在我们里面的这位灵就是主自己,所以主就是灵。因为只有一位灵,就是圣灵,所以这就是说主是圣灵。罗八9~12也肯定这件事,这处经文说到“神的灵”,“基督的灵”和“基督”。神的灵就是基督的灵,基督的灵就是基督自己[21]
林前十五45下半说:“末后的亚当成了赐生命的灵。”没有疑问的,末后的亚当就是基督(子),赐生命的灵就是圣灵。只有一位能给人生命的灵,这就是圣灵。所以如果说林前十五45的赐生命的灵不是圣灵,那就是教导说有二位能赐生命的灵,这是异端。我们应该简单的相信林前十五45,而不要将它会错意。有一作者如此评论林前十五45:“在此我们看见那灵与基督非常亲密的被视为同一……从信心的观点,灵与主是同一的。” [22]再者,林后三17说:“主就是那灵。”还有什么比这话更清楚?照上下文看,这里的“主”是指主耶稣基督,而“那灵”就是三6的赐人生命的圣灵。本世纪初叶,著名的苏格兰神学家James Denney说:“主,当然是指基督,而那灵就是保罗在第六节所提的,祂就是圣灵,那位在新约中生命的主与分赐者,凡转向基督的就得着这灵……所以事实上这二位可以视为同一位……在此,就着基督徒实际经历来说,基督的灵与基督自己之间是没有区别的……” [23]
在希腊原文里,林后三18甚至有“主灵”这个复合的名称,这指出主与那灵乃是一个。我们无法使这些经文,与另外提到子与灵之区别的经文相合,我们只能相信并见证圣经所说的。“细心的保守这真理的二面是必须的,基督与那灵是有区别而是同一的,同一而有区别的。” [24]
圣经中另有二处关于父、子、灵实际上是一的经节。启五6说,使徒约翰看见刚被杀的羔羊。无疑的,这羔羊就是基督。在同一节里,约翰说这羔羊有“七眼,就是神的七灵”。启一4~5证明,这七灵就是圣灵,因为它把七灵与神和基督一起提出。如此,圣灵今天是基督的七眼,我们不能把圣灵与基督分开,正如我们不能把一个人的眼睛与他分开一样。“基督和那灵是一,就像我们的眼睛和我们是一一样。” [25]
在福音书里有四处类似的经文,讲到主耶稣告诉祂的门徒们说,他们要为祂的名受逼迫,并要被带到官长面前(太十17~20可十三9~11路十二11~12二一12~15)。每一次主都告诉他们不要忧虑说什么,因为在那时自会赐给他们当说的(太十19)。但在太十20主接着说:“因为说话的不是你们,乃是你们父的灵在你们里面说话。”在可十三11,祂说:“因为说话的不是你们,乃是圣灵。”在路十二12祂应许说:“圣灵自会教导你们当说的话。”在路二一15祂说:“我必赐你们口才……”我们从这几处经文看见,三一神借着受逼迫的门徒说话,那时主的门徒不会觉得有不同的三位借着他们说话。乃是当他们为主耶稣作见证时,他们经历了这位三在一里的三一神,赐给他们应时的发表。
 
结语
特土良对三一论的贡献有许多,可以归纳如下:首先,他提出trinitas一词,这种用词一再提醒神是一又是三的事实。其次,特氏清晰的将圣灵联于神格。接着,他用许多的类比,来说明三与一的区分。例如“一个实质,三个位格”。末了,特氏对于位格之观念的讨论,若是领会的合式,对三一神的认识可说是一大进步。但我们不可忘记,特氏的《驳帕克西亚论》一文,乃是一篇为真理辩护的护教著作,是针对形态论而指出其错误。因此在其对三一神真理的陈述当然无法全部涵盖,甚至可能有所缺欠。如本文所指出关于“基督的出生”、“子就是父”和“基督(子)也是那灵”等真理上的缺失。这再次提醒我们,当我们要探讨三一神的真理时,虽然有些著作可以作为帮助鉴戒,但最后仍需以圣经的完整启示为核对的标准。甚至要留心,不能因该篇文章所提出的论点而成为真理的限制,硬要将真理局限于其所设计的框中,产生削足适履的情形。这是我们有心寻求真理,认识三一神的信徒必须留意的。
 
注释:
*本文新约经节全引自新约圣经恢复本
*本文所引AgainstPraxeas之翻译,出于Alexcucler Roberts编辑之Anti-Nicene Fathers,Vol. III,Part Second,Article VII,全文缩写为A.P.本文是探讨特土良驳帕克西亚的理论,故Against Praxeas一文翻作《驳帕克西亚论》。
 
A. E. McGrath,Christian Theology-An Introduction,Blackwell,1994,p.249
 
R. A. Finlayson,The Story of Theology,Tyndale,1969,2nd ed.,pp. 16-17
 
B. B. Warfield,Studies in Tertullian and Augustine,Baker,1981,reprinted,p.7
 
同注3,p.9
 
同注3,p.10
 
P.Schaff,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,Eerdmans,1950,Vol.II,p.576
 
G. L. Prestige,God in Patristic Thought,SPCK,1985,pp.97-98
 
同注7,p.99
 
J. N. D. Kelly,Early Christian Doctrines,Harper,reviseded.,1978,p.110
 
同注7,p.100
 
同注7,pp.104-105
 
同注9,p.110
 
同注9,p.111
 
M. J. Erickson, God in Three Person-A Contemporary Interpretation of the Trinity,Baker,1995,2nd printing,pp.64-65
 
同注9,p.113
 
同注14,p.66
 
同注9,p.114
 
P. Enns,The Moody Handbook of Theology,Moody,1989,pp.200-201
 
同注18,p.199
 
李常受,《关于父子灵三而一的神》,台湾福音书房,1973,页16
 
同注20,页19
 
Neil Q. Hamilton,The Holy Spirit and Eschatology in Paul,Oliver & Boyd,1957,p.15
 
James Denney,The Second Epistle to the Corinthians,p.134
 
W. H. G. Thomas,The Holy Spirit of God,Eerdmans,p.144
 
李常受,《启示录生命读经》,台湾福音书房,1995,修订一版,页49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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