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〇问
圣经中“罪”与“诸罪”是怎样分别来用的?
 
答:
罪与诸罪的分别,也就是单数的罪与复数的罪的分别。在旧约里没有单数的罪与复数的罪的分别。在新约里却有单数的罪与复数的罪的分别,而且这一个分别是极紧要的。
罪和诸罪在用法上的区别是这样:每逢指着人外面行为上的罪,就如骄傲、嫉妒、撒谎等等的罪,都是用诸罪─复数的罪。单数的罪字,在圣经中从来没有指着外面的罪说的,它有两个不同的用法:
第一,是指罪作主,罪管辖的能力说的。这就是平常所谓罪母,罪根的罪。罪母,罪根的名词,并不合乎圣经,不过姑且借用而已。圣经没有说罪母,罪根,圣经乃是说罪作王,作主人。单数的罪就是指那个作我们的主,追我们,叫我们去犯罪的那个罪。
第二,是指整个罪的问题说的。圣经每一次说到神赦免罪的时候,所用的罪字都是诸罪,都是复数的。这是因为我们所需要赦免的,乃是我们外面行为上的罪。至于我们里面的罪性,不是用赦免解决的。如果说神赦免单数的罪,这是错误的。神是赦免复数的罪。单数的罪,那是主人,是能力,不是我们自己直接负责的,不是用赦免解决的。乃是复数的罪需要赦免,因为这是我们自己的行为,我们自己要负责,并且是有刑罚的,所以用得着赦免。因此圣经中所讲的“认罪,”都该是“认诸罪,”是复数的,而非单数的。单数的罪并不是人的行为,所以人不必认。复数的罪是人的行为,所以人应当认。基督的死,就是救我们脱离诸罪。太一21说,“你要给祂起名叫耶稣;因祂要将自己的百姓从诸罪(原文)里救出来。”这就是说,主耶稣救我们脱离行为上的罪,救我们脱离一件一件的罪。
那么,作主人的罪(单数的罪)是如何脱离的呢?罗六6:“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,已经和祂一同被钉十字架,使罪身失业,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。”(另译)这里有三个东西:一,罪身;二,旧人;三,罪。作傀儡的是身体。通过旧人主使身体去犯罪的是罪,罪在身体里作工,所以这个身体称为罪身。一面接受罪的鼓动,一面主使身体去犯罪的是旧人。旧人是介乎罪和身体之间的。旧人就是我们的人格。罪引诱,旧人赞成,叫身体去作。有人说主耶稣的死是把我们的罪根拔除。没有这件事。主耶稣所成功的,乃是把旧人除去。罪仍在,罪身也在,不过中间的旧人除去了。人却仍是人。不过罪现在推不动新人,罪永不能主使新人。罪(单数)还在,不过我们不再作它的奴仆了。为什么不作罪的奴仆了呢?因为直接主使身体犯罪的旧人已经钉死了。身体呢?本来是实行犯罪的,现在却失业了。
末了,我们要从罗马书来结束这一个问题的讨论。罗马书前面八章专讲罪的问题。一章至五11是第一段,都是对付复数的罪的问题,不是对付单数的罪的问题。五12起至八章是第二段,都是讲单数的罪的问题(第二段中除了第七章有一次提到复数的罪,其余都是讲单数的罪)。第一段是讲一件一件的罪,外面行为上的罪。这些罪的罪案、罪的刑罚当除去、当取消,所以主耶稣来担当罪,除掉罪。第二段是讲神不只把我们复数的罪赦免了,并且要释放我们脱离作主人的罪。神不只赦免我们的罪,不刑罚我们,并且要救我们脱离罪,不犯罪。第一段都是讲宝血,第二段都是讲十字架。第一段里的复活是主为我们复活,第二段里的复活是我们与主一同复活。第一段是讲主耶稣为我们流血而钉十字架,第二段是讲我们与主同钉十字架。第一段是赦免,第二段是释放。第一段是称义,第二段是成义。第一段是罪的刑罚得解决,第二段是罪的能力得解决。我们都得经过这两段(倪柝声文集第一辑第二十册,二一、二四至二九页)。
参读:倪柝声文集第一辑第二十册,《福音问题》第七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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